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市场街。
法定代表人:史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立伟,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大庆高新区三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工业园区4号。
法定代表人:付广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强,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高新区三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大庆高新区三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林甸县,座落于第三人院内,无不动产证。申请人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虽与被执行人大庆高新区三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上述两栋厂房作价780万元以物抵债,但两栋厂房座落于第三人院内无法现实交付。申请人不申请对以上两栋钢结构厂房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恒
审 判 员 陈 艳
审 判 员 徐荣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史英正
书 记 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