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民终6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南环十一道街生态小镇D区3号楼12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邸彦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果,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艳峰,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振铎
审判员  吴 孟
审判员  葛久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陆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