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2723执27号
申请执行人:***,住黑龙江省漠河市。
被执行人: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法定代表人:史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在黑洛公路塔漠界至金沟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处F2标段(十金公路)工程的质保金进行了冻结,但该笔质保金需经审检结算后方可确定具体数额,因审检日期不确定,本案现终结执行,待审检结束后对剩余质保金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2723执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国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