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81民初2374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霞,系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南环十一道街生态小镇****楼**商服。
法定代表人:邸彦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果,系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市场街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艳峰,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