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1民初9796号
原告: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市场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南环十一道街生态小镇D区3号楼12号商服。
原告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叔 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庞 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