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281民初1421号
原告: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