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美迪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阜新美迪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418号

原告:阜新美迪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65-1903。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执行董事兼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东,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莹莹,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原告阜新美迪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阜新美迪原公司)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知局)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第191382号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新美迪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东、符莹莹,被告国知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国知局针对阜新美迪原公司申请的申请号为201610314081.1名称为“一种用于风力发电机组润滑油冷却的油风散热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所提复审请求而作出。国知局在被诉决定中认定,本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据此,国知局作出被诉决定,维持了该局于2018年1月8日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告阜新美迪原公司诉称: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被告认为为了将双层散热体连接起来,在双层散热体之间两个相对侧面通过支架连接,另两个侧面通过盖板密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此,原告不予认可,原告认为:

由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17段内容可知,支架3、可拆卸盖板4连接上层散热体1、下层散热体2,在增大散热能力的同时,增大了风侧规片问距,解决了因风侧翅片间距小,包括风侧翅片在内的风侧换热面经常被污染,直接降低风侧散热能力,同时增大风侧通风阻力,减少通风量,进一步降低风侧散热能力的问题。由此可知,涉案专利采用支架和盖板不止起到连接双层散热体的作用,还起到避免换热面被污染和通风量减小从而进一步大大提高风侧散热能力的作用。而对比文件1-3中并没有给出采用支架和盖板实现上述作用的启示,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将风侧翅片的问距设为3.5mm,由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19段内容可知,这样比普通做热体增加一倍,风侧翅片围在的风道的长宽比增大一倍,当量直径增加一倍以上,双倍降低沿程阻力,平街了双层散热器增加的阻力,降低流动阻力系数,使通风量由14000m/h增加到20000m/h以上。由上可知,设置为3.5mm,能巩固大大增加通风量,提高散热能力,达到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针对区别技术特征(4),由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10和0018段内容可知,将双层散热体之问形成空间,双层散热体之问的问距设置为260mm,作为扩容空问,可使空气速度降低,减少风中颗粒进入上层散热体,使携带的颗粒沉降,保证上层散热体清洁,便于人手伸入并工作。由此可知,涉案专利可起到保证上层散热体清洁,大大方便了清洁和使用,达到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区别技术特征3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参数选择。因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据此,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无效审查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14081.1,名称为“一种用于风力发电机组润滑油冷却的油风散热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阜新美迪原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5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6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6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912750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公开了一种风力发电机组用油冷却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由风冷翅片6、油侧通道8、进油分配管1和出油收集管3组成的散热体,风冷翅片6和油侧通道8设在散热体内,油侧通道8在散热体两端与进油分配管1和出油收集管3连接,进油分配管1和出油收集管3一端密封。

对比文件2:CN203052170U,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0日;公开了一种冷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当并联阀7打开时,1#和2#冷油器形成并联管路。

对比文件3:CN201699531U,公告日为2011年01月05日。公开了一种风力发电机组的冷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风冷装置1包括吸气风扇12和排气风扇13,油-气热交换器4、水-气热交换器5位于吸气风扇和排气风扇13之间,实际上公开了:实现双层散热体风侧并联连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风力发电机组润滑油冷却的油风散热器,包括有散热体,其中散热体包括有风侧翅片、油道、油道分油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体为双层散热体,所述风侧翅片和油道设在双层散热体内,风侧翘片的间距为3.5mm,油道在双层散热体两端与油道分油管连接;所述双层散热体之间两个相对侧面通过支架相连,另二个侧面通过盖板密封,实现双层散热体风侧串联连接;所述油道分油管的一端密封,另一个端与油连接管相连,油连接管实现双层散热体油侧并联连接;双层散热体之间形成空间,双层散热体之间的间距为260mm。”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散热体为双层散热体,风侧翘片的间距为3.5mm,所述双层散热体之间两个相对侧面通过支架相连,
另二个侧面通过盖板密封,实现双层散热体风侧串联连接;油道分油管的另一个端与油连接管相连,油连接管实现双层散热体油侧并联连接;双层散热体之间形成空间,双层散热体之间的间距为260mm。上述区别部分在对比文件2、3中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阜新美迪原公司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6日向国知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阜新美迪原公司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双层散热体风翅片的间距为3.5mm,双层散热体之间通过盖板和支架相连,并且双层散热体之间的间距为260m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增加散热体的散热能力,降低风侧换热面的污染;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双层散热体以及双层散热体之间的连接方式;(2)对比文件2中的1#和2#冷油器之间能够形成并联连接,但对比文件2并不是一个双层结构,而本申请通过双层散热体的设置方式可以将高速风在风道内缓冲,使得携带的颗粒沉降,保证上层散热体清洁;(3)对比文件3公开的风力发电机组的冷却装置,是在两个风扇间置入油气交换器和水气交换器,但并不存在散热体风侧串联连接的问题,而本申请通过将双层散热体之间通过支架和盖板连接,使得高速风在风道内缓冲,使得携带的颗粒沉降,保证上层散热体清洁,同时可以拆开盖板,清除污染和堵塞。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在对比文件2、3中公开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知局于2018年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为单层的散热体结构,但是其公开了将风翅片的间距由1.8mm增加到3-4mm,防止冷却器被污染物堵塞,并减小了风侧流动阻力,将风翅片的间距设置为3.5mm是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2的冷却装置虽然并不是一个双层结构,但是其实现了1#和2#油冷却器的并联连接,且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增加散热器的冷却能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并联连接的原理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得到双层散热体结构;(3)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可以得到双层散热体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空间调整双层散热体的位置布置,可以将双层散热体设置为风侧串联连接,即将两个散热体平行设置,也可以将两个散热体呈一定角度连接,而剩余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知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月16日向阜新美迪原公司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散热体为双层散热体, 风侧翘片的间距为3.5mm,所述双层散热体之间两个相对侧面通过支架相连,另二个侧面通过盖板密封,实现双层散热体风侧串联连接;油道分油管的另一个端与油连接管相连,油连接管实现双层散热体油侧并联连接;双层散热体之间形成空间,双层散热体之间的间距为260mm。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增加散热体的散热能力。而上述区别中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3中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阜新美迪原公司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阜新美迪原公司坚持认为上述区别既没有在对比文件1-3中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2019年9月27日,国知局作出被诉决定。

本案开庭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的案由部分记载无异议,对被诉决定的理由部分关于创造性的评述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考察其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其中,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为了提升判断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实践中通常采用“三步法”,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基于查明的事实,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增加散热体的散热能力。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冷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当并联阀7打开时,1#和2#冷油器形成并联管路。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增加散热体的散热能力,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两散热体并联设置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来,从而形成双层散热体,而为了实现双层散热体并联连接,根据对比文件2图1中的油路连接关系,将油道分油管的另一端与油连接管相连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从而得到如下结构:风侧翅片和油道设在双层散热体内,油道在两层散热体两端与油道分油管连接,油道分油管的另一个端与油连接管相连;为了提高散热器的散热效率,合理的设置风侧间距的数值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可以获得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将风侧间距设置为3.5mm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风力发电机组的冷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风冷装置1包括吸气风扇12和排气风扇13,油-气热交换器4、水-气热交换器5位于吸气风扇和排气风扇13之间,实际上公开了:实现双层散热体风侧并联连接,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双层散热体并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将本申请设置为油侧并联,进而用于增加风力发电机组的冷却效果,即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为了将双层散热体连接起来,在双层散热体之间两个相对侧面通过支架连接,另两个侧面通过盖板密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于风力发电机组所处的环境比较恶劣,使用板翅式油风散热器需要定期进行清理以保证足够的冷却能力,因此,当板翅式油风散热器设置为双侧散热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双层散热体之间设置足够的空间,确保可以清理长时间使用过程中积累的灰尘等污染物。此外,为了达到清理灰尘等污染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散热器安装的环境等因素将双层散热体之间的间距设置为260mm是本领域的常规参数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阜新美迪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阜新美迪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章坚强
人 民 陪 审 员   王立群
人 民 陪 审 员   熊文秀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常 丹
书  记  员   许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