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传电气有限公司

天津天传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紫兆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津0116民初50096号
原告:天津天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天津紫兆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天传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紫兆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天津紫兆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紫兆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合同款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原告与被告就天津市静海县紫兆生活废弃物处理场新建项目电气控制系统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由原告给被告提供电气控制系统设备,合同总价款1,100,000元,并约定了交货时间及具体的付款期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所提供设备已经投入运行,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至今尚欠110,000元质保金未付,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质保金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6月签订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就天津市静海县紫兆生活废弃物处理场新建项目电气控制系统达成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设备并进行调试。合同约定的项目总价款为1,100,000元。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自交货之日起计18个月或调试验收后12个月(以先到日期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已将合同总价款的90%给付原告,尚有10%的货款作为质保金未付,原告自认因LED屏未供扣减5000元,实际尚欠款项为105,000元。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间已届满。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在协议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原告有权主张作为质保金的货款,但其表示同意扣除5000元作为其未提供LED显示屏的费用,为其自愿处分其权利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予。庭审中其主张了5000元的违约金,由于合同中对此并未有明确约定,本院不予保护。综上,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紫兆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天传电气有限公司合同款105,0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天传电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天津天传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14元,由被告天津紫兆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86元,被告天津紫兆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温馨提示:
上诉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1、直接交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2、银行转账。当事人选择转账交纳上诉费的,持银行汇款单回执到汉沽审判区递交上诉状。
温馨提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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