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霸执字第16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霸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68000元、诉讼费1500元、执行费980元扣划至霸州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万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