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辉天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024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
被执行人:北京恒辉天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265室。
法定代表人:宋辉跃,经理。
被执行人: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建设西道34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春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帅府华阁D05-305号。
法定代理人:蒋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淑阳镇新华大街97号。
法定代理人:**,局长。
本院在执行香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4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与北京恒辉天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春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并在香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以及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调查后,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春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北京恒辉天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而欠付工程款范围未确定。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10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