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恒辉天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民终5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瀚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恒辉天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宋辉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化同川,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上诉人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辉天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化同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4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工程项目结算协议书》、《工程项目结算汇总表》、《工程结算确认书》等三份结算文件的签订存在胁迫情形,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4民初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