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5137号
申请人:江苏联峰工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街道建丰村港丰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兴鼎力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张泽村。
申请人江苏联峰工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兴鼎力炉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联峰工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联峰工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鼎力炉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