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3民终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虎林市。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村监管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升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17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洪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