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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峻县农牧水利和乡村振兴局、青海方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23民初233号 原告:天峻县农牧水利和乡村振兴局(***县畜牧水利局、天峻县农牧水利和扶贫开发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230150880332,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天棚路5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方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595047851Y,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宴路60号3号楼1194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天峻县农牧水利和乡村振兴局与被告青海方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原告天峻县农牧水利和乡村振兴局于2023年7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向其支付工程款2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峻县农牧水利和乡村振兴局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峻县农牧水利和乡村振兴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5元,减半收取计2747.5元,由天峻县农牧水利和乡村振兴局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