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523民初982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贵德县。
被告:青海方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号青核花园**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住贵德县/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海方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