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02民初2696号
原告***(),男,回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住西宁市。
被告***(身份证号:),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西宁市,住西宁市。
被告***,男,汉族,1964年6月14日出生,住西宁市,住西宁市。
被告***男,撒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西宁市,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方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60号3号楼119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青海方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青海方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青海方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