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2民初346号
原告:上海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于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现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样,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确认被告已主动支付了运杂费,故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人民币784元并赔偿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法律费用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784元。此后,原告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有据,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并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婵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计晓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