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4民初2739号
原告: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丰贤区姚新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02917477。
法定代表人:陈小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内蒙古大兴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圣皇镇溪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1559504141。
法定代表人:刘木火,经理。
原告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12月20日原告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12月15日向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46157.04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桂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