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15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河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断章取义,严重倾向瑞河公司。本案因为律师不作为,耽误了申请仲裁时间,且自前案仲裁时起,本案诉讼时效应该中止。另外,***工伤后,瑞河公司多次劝退、迫使***离职,否认***工龄,伪装证据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前案申请仲裁时,并未对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月31日协商解除提出异议,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1月31日协商解除,应以此日期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认为其所有诉讼请求未过申请仲裁时效,未能提供相关佐证,一、二审法院的处理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均未能提供充分依据,不足以提起再审。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和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克
审判员  李烨
审判员  赵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