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02917477,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3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0月21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关于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85967.6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