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6796号
原告: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世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世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拓厦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4399号38幢119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龙池桥台湾。
原告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拓厦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