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762号之一
原告: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世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拓厦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4399号38幢119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龙池桥台湾。
原告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拓厦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同年8月12日该院作出(2022)沪0120民初160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经本院报请指定管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1日指定本院管辖。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2023年2月6日,原告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于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