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拓厦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762号 原告: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世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拓厦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4399号38幢119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龙池桥台湾。 原告上海瑞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拓厦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送达两被告,事实不易查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