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5454号
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街道)三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底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