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7执异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
法定代表人:杨军。
委托代理人:田颖新。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法定代表人:姜自军。
委托代理人:孙礼臣。
本院在执行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红星局公司在伊春农村商业银行红星支行银行账户XXXXXXX********,并扣划该账户资金300万元;本院依法冻结红星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红星支行账户XXXXX********。2020年6月5日红星局公司对执行的内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红星局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红星局公司在法院审查过程中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久鸿
审判员 谷长国
审判员 陈忠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