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黑0702执18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利飞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黑监民再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利飞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利飞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702执1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腾阳
审判员 王玉明
审判员 王文博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