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7执18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丰林县。
法定代表人:王佩儒。
被执行人:丰林县人民政府。
负责人:姜治富。
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黑07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
2020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19)黑07执18号之十裁定,追加丰林县人民政府为本案被执行人。
2020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丰林县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分期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自愿放弃,如丰林县人民政府不按期履行***有权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按照法律规定给付。2020年11月30日前丰林县人民政府应已给付完毕。
2020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分期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自愿放弃,如***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有权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按照法律规定给付。2020年11月30日***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完毕。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给付第一期款项,本案符合和解长期履行终结结案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7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恢复原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陈志强
审判员 辛志磊
审判员 耿树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