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7执18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丰林县。

法定代表人:王佩儒。

被执行人:丰林县人民政府。

负责人:姜治富。

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黑07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

2020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19)黑07执18号之十裁定,追加丰林县人民政府为本案被执行人。

2020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丰林县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分期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自愿放弃,如丰林县人民政府不按期履行***有权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按照法律规定给付。2020年11月30日前丰林县人民政府应已给付完毕。

2020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分期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自愿放弃,如***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有权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按照法律规定给付。2020年11月30日***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完毕。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给付第一期款项,本案符合和解长期履行终结结案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7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恢复原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陈志强

审判员  辛志磊

审判员  耿树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