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铁林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职务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靳富群,职务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炯,职务员工。
被告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玉红,职务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系本人自愿,其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89.00元,减半收取23,39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姜华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