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重庆浩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4民初第4840号
原告: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21384943。
法定代表人:广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兴,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浩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3157448XB。
法定代表人:王矜苹。
被告:廖记文,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公民身份号码500××90。
被告:重庆市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6874503XW。
法定代表人:谢峻峰。
被告: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学林。
原告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健公司”)诉被告重庆浩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新公司”)、廖记文、重庆市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科公司”)、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经审查查明,2015年12月25日,原告奥健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浩新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合同书》,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如产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另查明,原告奥健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之间约定了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纠纷,该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林海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