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重庆浩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执379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重庆浩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浩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7民初8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浩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所欠报酬198700元和违约金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200元。
本案在执行中,在银行、房管、车管、工商、证券、互联网金融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书,但查找其下落无果,无法实施拘留。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消费。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难以继续,应予终结。截止2019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报酬198700元和违约金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200元,应负担申请执行费(以结案标的核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7民初8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贵 刚
审判员 汤 跃 庆
审判员 上官俊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康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