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黔江区*家初级中学校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渝04民辖终73号
上诉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林、黔江区*家初级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4民初77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大足区,本案应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
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林未作答辩。 黔江区*家初级中学校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事实理由以及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合同》内容分析,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的施工地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故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冉景红 审判员何洪波 审判员郑斌
书记员喻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