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4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4民初7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欠款21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人行信息等进行了调查,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轮候),对其房产进行了查封(轮候),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按公司注册地址随访也未发现该公司。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友中,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执行,未实现债权本金210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对公司注册地进行了随访,轮候查封、冻结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其他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系对本院采取的措施进行了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曾 强 审 判 员  林凌星
法官助理  曾 练 书 记 员  杨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