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21986号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健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固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固克公司”)、被告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富林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以下简称“第三军医大学”)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建富林公司与被告第三军医大学签订《RZCPGH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的项目概况、承包形式、双方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等,应定性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奥健公司所诉依据《三医大运动场人造草坪改造施工合同》,该合同与《RZCPGH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一致,被告中建富林公司于案涉工程负责提供人造草坪等主料,并将铺设劳务分包给原告进行具体施工,由原告自行负责项目辅料,该施工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原、被告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约定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不应适用。本案中,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明,被告第三军医大学举示其(甲方、发包方)与被告中建富林公司(乙方、承包方)于2016年7月22日签订《RZCPGH施工合同》,涉及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载明工程名称RZCPGH施工、工程内容足球场人造草坪更换、工程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滩正街30号、工期及签约合同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采用住建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其中约定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否则承包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奥健公司举示《三医大运动场人造草坪改造施工合同》2份,签订时间一致均是2016年7月27日,其中一份落款处甲方加盖被告新固克公司公章,乙方有蒋锋手写签名并加盖原告奥健公司合同专用章,另一份落款处甲方有刘永平手写签名并加盖被告中建富林公司公章,乙方有蒋锋手写签名并加盖奥健公司公章,合同内同同一,主要载明:项目名称三医大运动场足球场人造草坪改造施工,足球场人造草坪主材由甲方供应到现场,乙方负责草坪辅装辅材及人工铺设,工期30天内,并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验收、若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陈述要求被告中建富林公司和被告新固克公司共同委托原告负责案涉工程的具体施工,工程款应由二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起诉被告第三军医大学的理由其是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合同性质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具体负责人造草坪的铺设劳务及提供辅料(包括塑料颗粒、石英砂、胶水及小件)。被告中建富林公司与被告新固克公司均认同《三医大运动场人造草坪改造施工合同》与《RZCPGH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一致,人造草坪等材料的购买由被告中建富林公司提供。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雪
法官助理  刘鹏飞 书 记 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