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28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浩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志才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祥杰职务: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浩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不能提供涉案所需验收材料,导致本院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428执7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东刚
审判员 孙双栋
审判员 李远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