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祥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491民初2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2017年7月17日,我公司和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夏津县第四实验中学电梯工程施工合同》,此合同约定是电梯工程施工、安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电梯工程施工地点在夏津县,即合同履行地亦为夏津县,综上,本案应移交夏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491民初23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案件移交夏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为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安装电梯,未收到货款为由,以《夏津县第四实验中学电梯工程合同》等为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电梯设备款、安装费用、违约金。根据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工程为建设工程中的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夏津县,夏津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491民初234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杰
审判员 叶楠楠
审判员 高晓敏
书记员 耿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