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夏津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执行人: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万兵,职务:经理。
***与***、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7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1896元以及执行费42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
1.2021年7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2021年7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集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冻结价值。
3.2021年9月2日、11月4日、2022年1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冻结价值。
4.2021年7月21日,本院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房产、土地等信息,被执行人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2××3号),后经法院调查,该房产已于2020年5月18日被齐河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
5.2021年7月30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保险。2022年2月14日将被执行人***名下可执行的保单现金价值8800元提取至夏津县人民法院,后由申请执行人支取。
6.2022年1月21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7.2021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8.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9.2022年1月2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做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认可本院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的债权为88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7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研凯
审判员  于文平
审判员  王政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