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

夏津县恒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执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夏津县恒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白马湖镇政府西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呈刚,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万兵,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427诉前调书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以(2021)鲁1427财保1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1577××××27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政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