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执123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崔公街北侧、锦纺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传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爱购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北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恩昆,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宇木业有限公司,地址***东李镇前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德余,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地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祥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文芬,女,汉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爱购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海宇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韩文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427民初19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政伟
审判员 于文平
审判员 毕研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