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民初244号
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耿源泓
审判员 王少林
书记员 苏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