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11执2355号
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660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且未报告财产。后本院电话联系上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1日、2020年11月21日对被执行人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提起3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冻结被执行人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资金,网络资金0元,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金额较少继续冻结暂不扣划。 2、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3、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伊××区××大道以南、新源路××、光××道以东××楼××、××、××、××房产。由于无法确认该房产系本案件首封房产,故无法处置。 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保全被执行人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进行了核实。 三、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1、本院于2020年8月1日通知被执行人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到庭接受询问案件履行情况,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干警于2020年8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西韩村,经调查走访得知此地为公司注册地,公司无实际经营地址。经现场调查,查明本案保全查封的房产无房产查档证明且无法确认(2020)豫0311执2355号执行案件是该房产的首封案件,故该查封房产无法处置。本院已将上述现场调查告知申请执行人。 2、经关联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关联案191件。被执行人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保全人有关联案25件。上述现场调查及关联案件情况也说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对被执行人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以电子上的方式告知被执行人。 2、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刚做出拘留决定,但因无其具体下落故无实际拘留。 3、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刚列入临控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程序执行,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债权尚余1231574.60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311执23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书记员 :李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