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延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91财保23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豫0391财保2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当事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洛阳体育场路支行(账号:26×××22)、中国银行洛阳凯旋东路支行(账号:25×××23)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超锋
书记员  郑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