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6988号
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隆安明珠广场C-1912。
法定代表人:郭继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有成,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告: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8层(18)1801内1802号。
法定代表人:方三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畅,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有成、被告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文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婵
书 记 员 张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