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黑1083民初1008号
原告:牡丹江市环宇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母香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牡丹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牡丹江市环宇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成公司给付工程欠款86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天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0年6月20日中标由被告天成公司开发的海林市公园小区二期A、B区5#、10#、12#楼,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0月28日竣工验收。2016年5月20日双方结算完毕,尚欠工程款867000元,约定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并出具了财务欠据,但此款至今未给付。
被告天成公司辩称:同意偿还工程欠款867000元,但是目前没有能力偿还,希望用房子抵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6月20日、2011年8月1日,环宇公司两次成为天成公司发包工程的中标人,环宇公司中标城建的两处工程分别为海林市公园小区二期5#、10#、12#楼,中标价格为18289178元。第二处工程为海林市公园小区二期B区,14#、16#楼,中标价格为11204532.42元。两处工程现均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天成公司。天成公司陆续给付工程款,至2016年5月20日,天成公司剩余867000元工程款未给付。天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为环宇公司出具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内容为:“……捌拾陆万柒仟元整¥867000元欠环宇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海林公园小区二期AB区工程款尾款此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此款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环宇公司与天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环宇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天成公司。天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价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天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天成公司对环宇公司主张给付的剩余工程款数额为867000元也无异议。
综上,环宇公司请求判令天成公司给付867000元工程价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牡丹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给付原告牡丹江市环宇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7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0元,减半收取6235元,由被告牡丹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