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2民初632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孙美丽。
被告:宁波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宏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7052670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忠诉被告宁波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之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