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2民特1293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孙美丽。
申请人:宁波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宏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7052670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宁波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申请人宁波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25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宁波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45000元;
二、申请人宁波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前将款项直接汇入申请人***指定的慈溪市农村合作银行范市支行的账户内,账号为6241,开户名为孙美丽;
三、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葛。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