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亿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5439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福建省亿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215号华嘉大厦609室。
法定代表人:陈水虎。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亿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亿峰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6791元;2.由亿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亿峰公司承建了福州火车南站西广场提升改造工程,2021年3月22日,亿峰公司聘用***在该项目从事劳务活动。3月29日8时50分许,亿峰公司安排***用斗车转运钢材时,钢材从斗车上往前滑,遂致***右手受伤,亿峰公司将***送至福建省地质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4月28日,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的医疗费已由亿峰公司支付,并就伤残鉴定进行了约定,伤残待遇待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付,亿峰公司绝不拖延和找借口拒付赔偿。2021年7月5日,经亿峰公司同意,***在福建省正方园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2021年7月6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评定***的误工期为99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遂就赔付事宜与亿峰公司进行协商,但亿峰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拒不按司法鉴定意见对***进行赔偿。故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主张其与亿峰公司达成“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亿峰公司同意和认可***进行工伤鉴定,所涉纠纷可申请所管辖的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仲裁。由此可见,本案的赔偿争议系由***所主张的工伤引发的工伤待遇纠纷,应经过劳动仲裁部门作出处理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仲裁前置程序,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林莉
书 记 员  陈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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