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5439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福建省亿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215号华嘉大厦609室。
法定代表人:陈水虎。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亿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亿峰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6791元;2.由亿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亿峰公司承建了福州火车南站西广场提升改造工程,2021年3月22日,亿峰公司聘用***在该项目从事劳务活动。3月29日8时50分许,亿峰公司安排***用斗车转运钢材时,钢材从斗车上往前滑,遂致***右手受伤,亿峰公司将***送至福建省地质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4月28日,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的医疗费已由亿峰公司支付,并就伤残鉴定进行了约定,伤残待遇待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付,亿峰公司绝不拖延和找借口拒付赔偿。2021年7月5日,经亿峰公司同意,***在福建省正方园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2021年7月6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评定***的误工期为99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遂就赔付事宜与亿峰公司进行协商,但亿峰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拒不按司法鉴定意见对***进行赔偿。故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主张其与亿峰公司达成“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亿峰公司同意和认可***进行工伤鉴定,所涉纠纷可申请所管辖的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仲裁。由此可见,本案的赔偿争议系由***所主张的工伤引发的工伤待遇纠纷,应经过劳动仲裁部门作出处理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仲裁前置程序,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林莉
书 记 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