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471号
原告:***,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都********提,男,维吾尔族,1989年1月7日出生,户籍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都*********、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