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20841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丽,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淑清,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万超,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雅兰。
原告**与被告赵淑清、万超、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双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