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304民初411号
原告:莆田市万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徐厝村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058406513X。
法定代表人:徐德洪,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庆,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由荔城区司法局黄石司法所推荐代理诉讼。
被告:***,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太,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武缘,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莆田宏源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沙坂村高速公路办公大院。
法定代表人:林明晃,负责人。
原告莆田市万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第三人莆田宏源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莆田市万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万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万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莆田市万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峙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华钦
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