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21民初1927号
原告: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大圆岭46号。
诉讼代表人: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龚畅华,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林,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原告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建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欧阳臻